何謂七天鑑賞期?

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消費者均享有產品到貨 7 天猶豫期之權益( 注意!猶豫期非試用期 ),但提醒您,商品退貨時必須回復原狀,亦即必須回復至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 (包含主機、附件、內外包裝、隨機文件、贈品等),若為部分商品退貨則針對您已使用或保留之商品應另以市價計價,否則將影響您退貨的權限。並請您務必詳閱網頁內可能影響各類商品退貨權限之詳細說明。

此外,行政院並依同法第2項規定,訂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,該準則第2條列舉出幾項通訊交易猶豫之例外,如果經過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者,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之適用:
一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(例如:現做餐盒或蔬果等,蛋糕或鮮奶等商品,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。)
二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(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)
三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四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五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六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(例如:內衣、內褲或刮鬍刀等),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(用)後再次出售,有影響衛生之虞。
七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